医护人员法律常识须知

随着医改的推进,我国的医患矛盾并未得到缓解,仍旧是一地鸡毛。每一次殴打医护人员的事情都刺痛着大家的心,加上部分医院领导的不作为,部分保安的不给力,部分警察的和稀泥,导致今年开始,已经数次听说医生和患者互殴的新闻。

 

虽然说“软的怕硬的,硬的怕横的,横的怕不要命的”,脱下这身白大褂,医生也不是软柿子。但是不管是医护人员也好,患者也好,打架斗殴最终都是要被关进警局里接受调查,了解一些法律常识就显得尤为重要。

 

一、化干戈为玉帛

 

医生有三宝:语言、药物和手术刀。医患的许多矛盾仅限于语言,也是能用语言去化解的,即多数的矛盾在升级为动手之前都是能用语言去化解的。因此,医生学会沟通之术非常重要。有些人会想,多么憋屈,他骂我,我当然不能跟他好好说话。这个时候,大家一定冷静下来,好好说话不仅仅是为了患者,更是为了大家的人身安全,请听我们慢慢道来。

 

二、如果被患者打伤,对方获得的处罚是相当轻的

 

被患者殴打会受到二重伤害,首先是身体上的伤害,其次是精神上的伤害,你会发现对方受到的处罚可以说是微乎其微,相当于你被白打了。
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: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:(一)结伙殴打、伤害他人的;(二)殴打、伤害残疾人、孕妇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;(三)多次殴打、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、伤害多人的。


一个案例:


案例一:2017年,7月16日晚7时许,男子王某全酒后在张掖市高台县中医院急诊科就诊时,无故追逐、拦截、搂抱、厮打急诊科的一位女护士,致使该护士衣服被撕烂,颈部软组织损伤。事发后被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。同年,同一个科室,7月18日凌晨2时许,男子王某送朋友到高台县中医院急诊科就诊,期间与值班大夫发生口角,王某先将值班大夫扇了两巴掌,又对值班医生拳打脚踢,致使这名医生受伤。事发后被给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。
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,如果从口角上升为被殴打,基本上就被白打了,要想从法律中寻找到一点安慰几乎不可能的。


三、如果被患者殴打,我还手了


还手一时爽,但是从法律的层面来讲,十有八九被认定为互殴。互殴虽然双方都要受到处罚,但是不管是从舆论道德层面,还是法律层面,医生要付出的代价比患者大,主要为:

(1)媒体喜欢用这样的句子“是什么?是什么让这位老父亲向医生挥起了拳头?”,从舆论上医生是处于下风的;

(2)其次,双方的身份是不对等的,对方可能为无业游民,在看出所关上几天对将来的职业发展无任何影响,因为对方根本就没有职业生涯可谈,但是医生就不一样了,有了案底一辈子都难以抹掉;

(3)对方多数没有领导,被拉去派出所教育一下就完事了,医生回到本单位多半还要被各级领导再次精神上折磨N次。因此,虽然互殴的双方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,但实际上互殴的医生一方是弱势群体(当然大众并不这么认为中)。


互殴的处罚和正当防卫完全不一样。根据我们的法律法规: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为了防止国家利益、本人财产、他人财产、本人人身、他人人身、公共利益遭受不法侵害,对侵害人可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制止方法,行使起来要有限度。


哪些属于正当防卫?


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,为了使国家、公共利益、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、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,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,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,属于正当防卫,不负刑事责任。


它应该符合五个条件:


一、正当防卫所针对的,必须是不法侵害;

二、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;

三、正当防卫所针对的、必须是不法侵害人;

四、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;

五、对不法侵害行为人,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,所造成损害的行为。


正当防卫误区,大致有以下10种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:


1. 打架斗殴中,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。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,一方先动手,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,不属于正当防卫。


2.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,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。


3.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

4.对自动停止,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

5.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,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

6.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,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

7.防卫挑拨式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即为了侵害对方,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,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。


8.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


9.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“正当防卫”行为。公安人员依法逮捕、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,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“正当防卫”。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。


10.起先是正当防卫,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。此种行为,法律称为“防卫过当”,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(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)。


再来一个案例:


2018年,病人家属杨某等人接到贵州省人民医院病危通知,病人已濒临死亡,杨某等人强烈要求进入ICU病房见病人最后一面。此时正在ICU门口的该院规培医生游某对家属进行制止,要求其遵守ICU的管理规定,不得违规进入,双方因此发生矛盾纠纷,后事态升级。在冲突中,游某打了患者家属一耳光,在场另一名医生冯某在此过程中也与患者家属发生肢体冲突,医患双方互有受伤。警方处理结果:派出所通报了调查取证情况,明确了双方的法律责任,认定为互殴,对此,双方均认识到了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,双方表示愿意协商处理,并最终达成协议:双方互不追究对方法律责任,病人家属向游某道歉,并承担游某所有检查治疗及误工费用。双方对此结果均无异议。如果不同意调解,互殴的话双方都要受到处罚。


从上述案例来看,互殴中存在三种情况:

(1)伤势比对方重,接受的处罚比对方轻;

(2)伤势比对方轻,但是接受的处罚比对方重;

(3)双方和解,均不接受处罚。不论是哪种情况,听话去都被白打了,或者是为了杀敌一千,自损一万八(不是八百,因为你付出的代价比患者大得多)。

 

综上所述,欲哭无泪,面对这样的政策,万一遇上纠纷还是练习短跑保命吧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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